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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妨害公务?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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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萨拉麦提·喀米力  发布时间:2024-12-26 12:10: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4 年 2月,张某酒后返回家中醉酒倒地。经群众报警,某警务站辅警A某、B某根据派出所指令到达现场先期处置,其间张某多次辱骂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A某、B某,并使用右拳击打B某左侧脸部下颌部位,造成B某左侧面部下颌部皮肤轻微红肿。经鉴定,B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尊重警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务必听从指挥,给予支持和协助,不能横加阻拦或者辱骂、殴打警察。须知,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