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于2023年以购买营运车辆资金短缺为由向吴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付。在吴某要求还款时,丁某多次推诿拖延,甚至将吴某微信拉黑,吴某遂将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借条和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实了其向被告丁某提供借款的事实。双方均确认已经偿还借款本金6000余元,还剩借款本金3万余元未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吴某提交的借条和微信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因此法院依法计算了被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最终,判决被告丁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群众的资金需求,但其中也潜藏着诸多风险与隐患,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