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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借钱为妻子看病 离婚后欠款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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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丽亚尔·艾力  发布时间:2024-12-26 12:01:2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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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诉被告胡某、刘某要求偿还借款27000元,经了解,二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涉案借款系被告胡某筹钱为被告刘某治病所借,并有微信收款和支付记录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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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审理,涉案借款27000元确系被告刘某住院所借,虽然二被告于本案起诉前离婚,但借款债务并未在离婚诉讼中确认,也未确定由谁偿还。被告胡某辩称该款是为治疗所借,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刘某辩称夫妻双方本来就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医疗费系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应由被告胡某一人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诉讼过程中未对夫妻共同之债进行确认,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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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是指生活上的照应特别是在一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需要扶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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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生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给与供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双方主张权利。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