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因各种原因逾期付款的情形比较普遍,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当事人主张过高时如何调整等问题,通常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因滴灌带交易相识,2023年,张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并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双方约定借款人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的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因催收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王某向张某银行卡转账8万元,注明用途为地膜厂资金周转。而借款期限届满,张某未向王某返还该借款。王某遂向法院主张其权益,庭审中王某明确要求被告张某支付的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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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自王某向张某提供借款时成立,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官予以了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前述规定以及庭审中王某的陈述,王某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之后的违约金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4.6%计算并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费用,不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2023年8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止。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