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丁某与胡某系多年好友,因家中生产经营需要,黄某、丁某向胡某借款5万元。胡某多次向二人催要无果,遂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某、丁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被告丁某向法庭提交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欠原告胡某的该笔借款由被告黄某一人偿还,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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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丁某于2019年1月向胡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生意周转,确系黄某、丁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丁某向法庭出示的离婚协议内容,只能认定该份协议是被告黄某与丁某之间的约定,与原告胡某无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应侵犯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黄某、丁某共同偿还债务的权利。经过法官耐心解释,讲明法律规定,被告黄某、丁某愿意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予以限制。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确有被告黄某、丁某二人签字拓印,俩被告均认可且无异议,该笔借款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向原告偿还。而被告丁某以和被告黄某之间的离婚协议,该笔欠款由被告黄某一人承担的约定,仅能约束被告黄某、丁某二人,不得对抗包括本案原告的第三人。在债务清偿后,丁某可根据个人实际向原告胡某清偿的数额,通过诉讼及诉讼以外其他方式向黄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