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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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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里特孜·叶尔江  发布时间:2024-10-08 11:49:28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较为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借条上的内容较为粗糙,要么缺少约定借款利息,要么未注明借款期限,时间一长,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对于利息问题争执不休。那么,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被告丁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丁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丁某向出借人王某于2022年8月5日借款5000元,定于2022年9月5日全部还清,逾期不还者,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计收取利息。”丁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款期限到期后丁某至今未还借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丁某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2022年9月5日—2023年2月5日5个月,利息年利率15.4%计算,15.4%/12×5×5000元=320元),合计5320元。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其自有资金出借给丁某,丁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合同生效,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但约定还款期限已逾期,丁某仍未偿还借款,王某要求丁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王某和丁某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不明确,因此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后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主张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主张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5日,其借款期限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77.06元(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共计152日,5000×3.65%÷365×152 =77.06元)。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利息问题。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关于借期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时,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不仅偿还本金,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次,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以免出现类似法律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