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物业费1664元,李某某辩称该房屋未装修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且该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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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2019年底购买了案涉房屋,2020年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房屋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了公示,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某某按照合同要求交纳了2020年-2021年物业费。李某某的房屋一直未装修入住,2023年4月时李某某房屋内厨房雨水管爆裂导致房屋被水淹、屋内存放货品受损造成损失,因该物业公司推脱未及时协调帮助解决,李某某遂拒绝交纳2021-2023年物业费。结合基本案情,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梳理法律关系,讲明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对物业费的计算标准和金额无异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李某某当庭向原告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600元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玛纳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属实,原告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对被告李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是全体业主服务,李某某以个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资金不足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费标准有相关文件以及服务合同佐证,对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涉案房屋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小区业主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