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签订《冷冻树莓收购协议》,约定李某向王某提供冷冻树莓100吨。合同生效后,王某按照要求给付了3万元定金,但李某未按约定向王某提供树莓。不久后,李某提出向王某交付货物,但王某以不愿承担运费为由并未同意向其交付,并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李某同意向王某返还3万元定金,但至今未予返还,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王某供应红树莓,致使原告王某收购被告李某红树莓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李某凑够一车红树莓拟交付给原告,但原告王某以收到红树莓后会产生较多运费为由不同意被告李某向其交付红树莓,其行为亦构成违约。被告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王某供应红树莓,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应将原告王某交付的定金3万元返还给原告王某,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中的合理部分3万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一种违约责任,对其适用应当限于一方根本违约情形。当存在双方根本违约时,定金罚则没有适用空间。若一方存在根本违约,一方仅存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对根本违约方依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