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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土地征收补偿款可以被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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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合卓力·加林  发布时间:2024-06-27 10:21: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刘老太有6个子女,与其中一子张某系同一户口,其余子女均已分户。后村委会进行土地整合确权,确认土地系刘某与张某二人共有。2019年,因公路修建征收该土地,征地补偿款共计7万余元。张某与其余子女对该征收款如何分配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经审理,根据我国土地承包“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原则,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家庭成员2人。刘老太虽去世,但所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承包期限并未届满,张某又是该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可继续在承包期内承包。政府因修路征收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承包地,张某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主张征地补偿款。

法官说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农村内家庭成员的变化不影响农户作为承包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共同财产。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内部有家庭成员去世时,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