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针对一起离婚案件发出判后全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未”来。
王某与张某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在2015年育有一子。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分居,常为琐事吵的不可开交,夫妻间的感情逐渐被消磨,张某无法忍受当前的婚姻状况,带着儿子王某某离开家庭,后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确认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分歧较大,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尊重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王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
法官认为,关于抚养权问题,双方可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王某某,从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来看,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均能满足婚生子王某某的日常生活所需;从抚养条件来看,张某的工作较为固定,下班后可陪伴婚生子王某某的生活和学习,张某的父母亦能协助其抚养婚生子王某某;从婚生子王某某的成长环境来看,王某某6岁之前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自2020年后张某与婚生子王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成长生活环境,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其他条件,改变王某某目前的成长环境对其成长、学习以及身心健康不利。经询问,王某某明确表示选择与张某共同生活。本院在尊重婚生子王某某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认为婚生子王某某由张某抚养较为适宜。王某依法对王某某享有探望权,考虑王某与婚生子王某某目前生活所处的地域相隔较远,不便于随时探望,在保证王某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父亲对儿子王某某的关心、爱护和陪伴应当予以合理保障,本院准予王某将婚生子王某某接走探望,张某应对上述探望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担忧王某在探望王某某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对王某某造成二次伤害,遂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宣传,督促其履行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及时回应子女的情感需求,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下一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未成年人关爱行动,引导涉未成年案件当事人、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