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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掉入开挖的天然气坑道内受伤,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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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萨拉麦提·喀米力  发布时间:2024-04-26 17:54: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图片源于网络

刘某系某村村民。甲公司将某村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刘某骑自行车途中不慎掉入乙公司挖开的天然气管道坑道内,致使其身体受伤。刘某认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身体受伤,应当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作为施工方,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挖开的天然气管道坑道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某作为某村村民,其明知被告乙公司在村内道路上挖开天然气管道坑道,其出行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身体受伤,存在过错,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减轻被告公司的责任。本院对被告乙公司应承担原告刘某各项损失的责任比例确定为70%,剩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在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及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让他人对施工引起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并且施工人对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当警示标志、安全措施、地下设施被破坏、移动的情形下,施工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还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错过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