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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卖肾还账?骗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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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婉琪、陈萍钰  发布时间:2024-04-15 10:50:3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吴某经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互相添加好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丁某与吴某见面期间,吴某称其债主要求其卖肾还账,让丁某联系医院买卖人体器官,丁某答应帮忙咨询后返回乌鲁木齐市。后吴某追问丁某事情进展,丁某遂以帮助其联系医院、给医生送礼、打点关系、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吴某微信转账95笔,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56,2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利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以受害人吴某的需求为借口多次诱使其转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法官在此温馨提醒,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明确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希望大家都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挣钱还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