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判决生效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就对该案四百余万元案款立案执行,随后对丁某名下1套房产、2套商铺进行查封,拍卖1套房产,扣划银行账户2万元和购房款116万元。
案件终结后,丁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超额执行了80万元,并要求退还超额执行的案款。经审查,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丁某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质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此事与丁某多次进行沟通,从执行依据到执行流程,站在他的角度认真释法析理,没有坚持解释执行结果的对与错,而是把他不明白、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都认真进行了解答,用善意执行理念化解丁某心中的“疙瘩”。
典型意义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干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但被执行人心理上存在刻板印象,认为法院刁难被执行人,没有尊重和倾听被执行人的诉求,存在抵触执行的心理。坚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可以从根本上转变被执行人的固有认知,从而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和化解执行矛盾纠纷。在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体现出对被执行人的尊重与关爱。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又真正的把强制力聚焦到了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