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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同桌饮酒后,受害人因意外摔倒受伤,其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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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萨拉麦提·喀米力  发布时间:2024-04-02 11:53:4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四名被告朱某、刘某、韩某、沈某共同就餐饮酒,被告沈某先行离场。原、被告朱某、韩某、刘某一起从餐厅出来,见原告吴某已经启动其小型轿车行驶了一段距离。被告刘某见状追上车辆并阻止原告继续行驶,原告吴某执意让被告朱某松手,被告朱某松手后,原告吴某脸朝地倒在地上。被告朱某发现原告吴某头部出血后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民警赶到现场将原告吴某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医疗费等损失16万余元。原告吴某就赔偿损失问题多次向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当日原告吴某有受伤及住院治疗的事实,但难以认定原告吴某的伤情与被告朱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朱某是为了阻止原告吴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去拖住原告吴某的腰部。庭审中,本院再次向原告吴某本人确认怎么摔倒受伤时,原告吴某表示自己醉酒不记得了,该陈述与派出所向原告吴某所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记录的被告朱某用左手打了原告吴某右侧耳朵导致原告吴某摔倒的陈述完全不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朱某有实际的加害行为,提供的司法鉴定也没有明确显示原告吴某自身受伤系受外力殴击所致,故原告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朱某、韩某、刘某三人出于好意竭力阻止原告吴某酒后驾车,其行为并无过错。而原告吴某吴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听劝阻还执意要驾车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告吴某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醉酒产生的后果,故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因饮酒导致伤亡的,饮酒者自己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时,承担次要责任。安全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饮酒后对于神志不清、无法行动时亲自照顾或安全护送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照看其随身物品。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珍爱身体健康、提高风险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