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
一、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应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庭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当事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填写。
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授权委托公证以外,当事人须到庭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项。
二、起诉或申请执行等诉公事务应提供起诉书、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证据材料。
三、起诉时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请按规定使用A4大小的纸张,诉讼材料应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
四、起诉或申请等诉讼事项必须属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五、诉状及证据材料除提交一份供本院存档外,还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六、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并事先在本院提供《证据收据》中填写好证据清单。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一致性。提交的每张复印材料均应由提供人签名确认;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但在开庭时必须提交法庭,以供核对、对方质证及审判庭归档,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七、起诉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1、起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1、执行申请书;
2、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
6、被申请执行财产举证情况。
八、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时应当交纳诉讼费,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缓交手续的,请务必在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价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