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世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打刑事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同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三、提级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