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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二 民事案件管辖——打民事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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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6 11:56:11 打印 字号: | |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超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下列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超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爭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