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如何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诉讼的证据。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 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提出自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状正本和与被告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況说明;
3.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4. 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材料(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法定的严重后果的材料;
(3)如果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追究决定的自诉案件,还必须提供这些部门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自诉状的份数相同。
(四)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