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
8.哪些情形不予登记立案?
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案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9.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眼內补正。期限內未能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期限内未能补正但坚特起诉、自诉的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10.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自收到诉状之日起,民事、行政起诉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撒销之诉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1.法定期限内法院仍不能判定能否登记立案的怎么办?
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
12.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案件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法院对超诉、自诉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13.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当事人该怎么办?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子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立案登记制自何时开始施行?
2015 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