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玛纳斯县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诉玛纳斯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由建筑公司分两期偿还新材料公司货款65万余元,若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需承担2018年1月至今的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建筑公司仍未支付相关款项,新材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3年7月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万余元。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强行采取执行措施势必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运转。承办法官站在两方企业的角度反复权衡,在充分征求申请人意见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最终于2023年9月就给付货款及利息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自愿放弃2018年至今的大部分利息,被执行人也主动给付全部案款。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将区、州、县委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贯彻落实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审慎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的“平衡点”,使双方当事人在感受到法院执行“力度”同时也感受到善意文明、呵护企业“温度”。在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慎用”强制措施,助力企业解困,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