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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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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拜春梅  发布时间:2024-01-18 17:30: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以被告吴某婚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金60000元。庭审中,被告承认自1995年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约7次。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金。鉴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故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中,女性一般居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不要一味忍让,及时就医,并向当地妇联、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判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