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企业停业且更名,加盖公章须担责吗?
分享到:
作者:仲玉新  发布时间:2023-12-26 19:54:50 打印 字号: | |

一起庭前充满争议、庭审针锋相对、庭后互谅互让的原告A洗涤厂诉C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的反复沟通协调和耐心解释下,一审判决后被告即服判息诉,主动偿还欠款,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原告A洗涤厂与被告B酒店(已于原告起诉前注销)签订了布草洗涤服务合同。2022年7月合同即将期满,洗涤厂向酒店方提供了续签合同文本,因酒店歇业清算、人员变动等影响未正式签约,但洗涤服务仍按原合同持续实际履行,累计产生洗涤费5万余元未付。该欠款洗涤厂以《B酒店总欠款确认单》形式经B酒店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C酒店(2022年3月成立,系B酒店歇业清算期间实际运营方)印章予以确认。A洗涤厂后于再次以《C酒店布草洗涤总欠款确认单》形式经C酒店主管签字并加盖C酒店印章确认。随后洗涤厂采取多种形式对欠款进行核对确认、开具发票、结算催要,但被告一直不予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洗涤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布草洗涤费用欠款清单、总欠款确认单、送达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催要欠款电话录音及原告陈述等予以佐证证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洗涤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C酒店在承继B酒店后,和债权人A洗涤厂、债务人B酒店共同确认了B酒店的欠款,系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代替B酒店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B酒店应当向原告给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C酒店应当向A洗涤厂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C酒店酒店应当向A洗涤厂偿还逾期支付利息。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