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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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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萍  发布时间:2023-12-20 20:42:16 打印 字号: | |

孩子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后或双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单独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数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3日生育婚生子王某某。2016年3月11日,王某起诉李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李某抚养,王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600元,付至王某某能独立生活止……。随着王某某年龄的增长,所产生的教育和生活等费用逐渐增加,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已不足以支撑王某某必要的生活开销。故王某某起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要求王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每月600元变更为每月1100元。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为600元,但王某某可以依法在必要时向王某提出超出调解协议约定数额的抚养费。王某某随其母亲李某一同生活,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王某某的生活、教育需求。根据被告王某的实际情况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某自2023年9月起每月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由600元增加至900元。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意图,其实质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须将充分维护被抚养人身心健康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考虑被抚养人实际需求,让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