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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以依法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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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玛娜尔·胡拉勒汗  发布时间:2023-12-14 20:41:3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刘某(化名)生育三子一女,1998年3月,刘某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四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该案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刘某之子张某(化名)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刘某多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除张某外其他子女均轮流照顾。2021年5月16日,刘某因病去世,后留有遗产未予分配,四子女对该遗产分配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

张某作为刘某之子,本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传承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却在刘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正需要子女的关心、关爱和经济上的扶持时,置若罔闻,致使刘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明明有扶养能力却不履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因此,张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张某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故分配遗产时,应对其予以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也确立了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本案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