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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零”距离 将纠纷化解在企业“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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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萍钰  发布时间:2023-12-12 18:41: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初,乙方张某(原告)与甲方新疆某种业公司(被告)签订了《玛纳斯县杂交玉米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其中约定:“在正常年份,保证乙方70%的本品种种植面积平均亩收入达到3300元(农户种子亩产量由高向低排序);达不到保产值指标的,由甲方通过提高乙方种子收购价格的方法,达到亩保产值指标。”

合同签订后,被告种业公司向原告种植户提供的种子由原告种植。到采收期后,原告种植的玉米杂交种平均亩产收入未达到3300元,被告向原告种植户支付的收购款也未达到亩保产值指标,剩余种子款被种业公司以玉米缺水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到被告种业公司走访,就种业公司涉及的制种玉米种植回收纠纷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地化解纠纷,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种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种植户支付剩余制种收购款。

【典型意义】

该案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立案后多次实地走访被告企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就地调解同类案件并达成调解协议7件,同样面临收购款未达到亩保产值指标的其他8家种植户也纷纷来到法院,与种业公司协商一致后进行了司法确认,促进该类案件在庭前或诉讼中实质化解,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法官再次深入企业走访,督促其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截至目前,新疆某种业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全部履行完毕。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婉琪